(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应于每科开考前30分钟入场。应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对以各种形式阻挠或拒绝接受检查的考生,一律不准进入考场。考试期间,应自觉配合指纹验证。
(三)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高中起点升本科、专科数学科目考试,可使用不带无线通讯功能、记忆存储等设备的计算器参加考试,考试期间不得互相借用。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号(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时间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考试时间内不允许上厕所。
(七)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损毁试卷、答题卡,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出现违纪、作弊等行为,教育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